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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办理若干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)文件《附件:产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》规则,下列“不纳税”项目
600未产生出售行为的不纳税项目(不纳税项目):用于纳税人收取金钱但未产生出售货品、服务、非钱银性财物或不动产景象。
603已申报交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(补开营业税发票):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,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。
604代收印花税(代收印花税):非税务机关等其他单位为税务机关代收的印花税
1.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)规则:运用“未产生出售行为的不纳税项目”编码,发票税率栏应填写“不纳税”,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2.暂时就上述12种状况能够开具:发票税率栏“不纳税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。